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船舶国籍登记: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2.船舶临时国籍登记: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名经过核准(新造船舶)。
3、船舶所有权登记: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光船租赁登记: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
(3)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
5.船舶抵押权登记: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船舶变更登记: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7、船舶注销登记: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船舶国籍登记: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检验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2.船舶临时国籍登记: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2)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检验证书;(按红色修改)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3.船舶所有权登记: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检验证书;(按红色修改)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4.光船租赁登记: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8)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9)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0)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11)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5、船舶抵押权登记: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6、船舶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7、船舶注销登记:
(1)所有权注销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②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③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④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⑥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②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3)抵押权注销登记(一式二份);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④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⑥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①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④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⑥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1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三)审查岗位:市交通委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2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市交通委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三)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市交通委告知人员
(二)时限:2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发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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