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车辆建档发证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市运输局确认的运力;
2.新增车辆为新车;
3.企业安全服务考核合格;
4.新增车辆已办理过牌证证明。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新增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
2.《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1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审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
(二)时限:2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出租汽车营运证》;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