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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辆建档发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4月15日

出租汽车车辆建档发证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市运输局确认的运力;

2.新增车辆为新车;

3.企业安全服务考核合格;

4.新增车辆已办理过牌证证明。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新增车辆行驶证件及复印件;

2.《客运车辆更新(新增)建档登记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1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审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

(二)时限:2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出租汽车营运证》;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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