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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8月10日

1994年8月25 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开发区的批复(国函[1994]89号)、1999年2月2号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域范围的通知(京政发[1999]5号)两文件精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区域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北京经济开发区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外[ 1994]138号)。

⒈设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⑴生产经营地点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方可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经营地点不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工商注册登记或经营地点在开发区内外,均不得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⑵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业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其有具体条款解释的规定。

⑷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有生产性业务又有非生产性业务的,取得的生产性经营收入必须超过全部经营收入的 50%。

2.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⑷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按照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7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即五免五减半);

⑸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已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就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低于 10%的,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

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在同-年度内被同时批准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允许该企业选择享受上述任何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3.生产性企业的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七十二条对生产性外商企业是指从事以下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⑴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⑵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⑶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⑷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⑸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⑹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⑺建筑业;

⑻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和函件物品传递业务);

⑼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⑽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①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和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②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③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④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15%税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三免三减税收政策:在我局管辖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函[1988]74号)文件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3、出口企业税收政策: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征地方所得税:根据北京市税务局(京税外1992)7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依法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在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有关部门核定为新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 号)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只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才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另外,对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也可以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和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企业申请时限: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 ,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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