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 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 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 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 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 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2、《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1号);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