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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7年09月14日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项目编码:27029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7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1号)

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2.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3.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4.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办事条件第(二)项中一条或几条的;

2.完成片含有下列内容的: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立项)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2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复印件

1

纸质

3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原件

1

纸质

4

每集不少于5000字的分集梗概或完整的剧本

与港澳台机构合拍提供每集不少于1500字的分集梗概

原件

1

纸质

5

境内外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名单及履历

原件

1

纸质

6

制作计划、境内拍摄景点及详细拍摄日程

原件

1

纸质

7

合作协议意向书

复印件

1

纸质

8

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外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履历)、资信证明。审批机关可以要求外方提交经过公证的境外第三者担保书。

复印件

1

纸质

申请材料清单(完成片)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1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直接从广电总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制作机构除外);

原件

1

纸质

2

广电总局准予拍摄的批复和合拍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的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3

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样片一套

原件

1

4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复印件

1

纸质

5

与样片字幕相同的片头片尾字幕

复印件

1

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5641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办理基本流程:

点击浏览下一页

办理方式:

(立项/完成片)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审批时限:

立项: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立项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完成片: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立项:《关于合拍剧立项的复函》

完成片:《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享有《行政许可法》和《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41号)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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