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2.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3.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4.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办事条件第(二)项中一条或几条的;
2.完成片含有下列内容的: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