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二)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或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式表复印件;
(三)编剧授权书;
(四)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六)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