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
2、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