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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1年08月10日 |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分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具体的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中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3、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是什么 自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三、有关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最新政策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宣传文化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1、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 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1、对北京地区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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