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GSP审批
药品零售企业GSP
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
项目类别:许可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三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品监督市[2003]25号 第十七条到三十七条)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
办理对像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企业需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一份;
2、集中设库的,应提交相应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一份;
4、企业一年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一份;
5、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6、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一份;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一份;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一份;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一份;
11、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一份;
12、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一份(注明仓库长、宽、高及面积,营业场所长、宽及面积);
13、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一份,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4、凡企业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份;
15、按申报资料顺序制作目录加盖企业公章。
标准:
1、 申报资料完整、清晰,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报资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 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
报送材料 → 受理 → 初审 → 核准 → 申报材料移送→ 技术审查 → 现场检查结果评审及公示 → 审核 → 复审 → 审定 → 送达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5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文章选自:北京工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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