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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批(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哪些?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2月19日

专项审批(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也称为“前置审批项目”。

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本目录适用于在北京市登陆记注册的企来和个体工商户。

前置审批项目 

 

项目

审批机关

农林牧副渔

1.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市经济委员会

2.

设立种子经营企业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
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经营)

3.

设立粮食收购企业

市粮食局

4.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市农业局

5.

设立兽药经营企业

市农业局

6.

设立牛羊畜禽屠宰企业

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7.

设立犬类养殖、销售、展览、诊疗机构

市或区县农业局

8.

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

市农业局

9.

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

市农业局

10.

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的单位

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11.

设立矿山企业(含矿产资源开采)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2.

设立煤矿企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4.

设立供电营业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

15.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16.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民用航空总局

17.

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企业

交通部

公共安全

18.

设立枪支、弹具制造企业

市公安局

19.

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

市公安局

20.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市工业促进局、市公安局

21.

设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2.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市公安局或县区县分局

化工

23.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设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市工业促进局许可);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北京市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许可医疗医药卫生

24.

设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5.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26.

生产、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7.

血液制品听生产、经营

卫生部、市卫生局

28.

设立餐饮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29.

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30.

设立美容、美发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31.

设立洗浴企业

市或区县卫生局

金融、保险、证券

32.

设立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分支机构(含邮政储蓄网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

33.

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包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4.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5.

设立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6.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8.

设立典当机构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电信

39.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企业

市通信管理局

40.

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市通信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

41.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42.

设立营业性电影发行单位(设立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市文化局

43.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设立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区县文化委员会

新闻出版

44.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5.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

46.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

47.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

48.

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49.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市新闻出版局

50.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

51.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

市新闻出版局

52.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

区县文化委员会

53.

设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等印刷品的印刷企业

市新闻出版局

文化娱乐

54.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台球)

区县文化委员会

55.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

市文化局

旅游

56.

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含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门市部不需要审批)

市旅游局(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中介服务

57.

设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市财政局

58.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市财政局

59.

设立职业介绍机

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

60.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

61.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市公安局

62.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劳动保障部

63.

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

商务部

外经贸

64.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商务局

65.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商务局

66.

设立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

市商务局

67.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等不需要审批)

其他

68.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生产、进出口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

69.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销售

市烟草专卖局或区县烟草专卖局

70.

设立拍卖企业

市商务局

71.

设立旅馆

市公安局分县局、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72.

报废汽车回收

市经济委员会

注:本《目录》中列出的审批机关是以现行的审批权限确定的,如因审批权限或职能调整而变更审批机关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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