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批(前置审批)的项目有哪些?
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也称为“前置审批项目”。
本目录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登记及开展经营时参考。因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调整的项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目录》并公布。本目录适用于在北京市登陆记注册的企来和个体工商户。
前置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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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审批机关 |
农林牧副渔 |
1. |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 |
市经济委员会 |
2. |
设立种子经营企业 |
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种子经营)、 市林业局(负责林木种子经营) |
3. |
设立粮食收购企业 |
市粮食局 |
4. |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
市农业局 |
5. |
设立兽药经营企业 |
市农业局 |
6. |
设立牛羊畜禽屠宰企业 |
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
7. |
设立犬类养殖、销售、展览、诊疗机构 |
市或区县农业局 |
8. |
设立生产种畜禽企业 |
市农业局 |
9. |
设立经营种畜禽企业 |
市农业局 |
10. |
设立收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其产品的单位 |
国家林业局或市林业局 |
矿产资源及电力建设 |
11. |
设立矿山企业(含矿产资源开采)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12. |
设立煤矿企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4. |
设立供电营业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 |
15. |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
民用航空总局 |
16. |
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设立营业部不需要审批) |
民用航空总局 |
17. |
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或国际船舶管理经营企业 |
交通部 |
公共安全 |
18. |
设立枪支、弹具制造企业 |
市公安局 |
19. |
设立枪支、弹具配售企业 |
市公安局 |
20. |
设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
市工业促进局、市公安局 |
21. |
设立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2. |
设立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 |
市公安局或县区县分局 |
化工 |
23. |
设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设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市工业促进局许可);设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或北京市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许可医疗医药卫生 |
24. |
设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5. |
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 |
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
26. |
生产、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 |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27. |
血液制品听生产、经营 |
卫生部、市卫生局 |
28. |
设立餐饮企业 |
市或区县卫生局 |
29. |
设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企业 |
市或区县卫生局 |
30. |
设立美容、美发企业 |
市或区县卫生局 |
31. |
设立洗浴企业 |
市或区县卫生局 |
金融、保险、证券 |
32. |
设立商业银行、信用社及分支机构(含邮政储蓄网点)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 |
33. |
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包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34. |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35. |
设立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36. |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37. |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38. |
设立典当机构 |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
电信 |
39. |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企业 |
市通信管理局 |
40. |
设立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企业(含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
市通信管理局 |
广播电影电视 |
41. |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42. |
设立营业性电影发行单位(设立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
市文化局 |
43.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设立不含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放映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审批) |
区县文化委员会 |
新闻出版 |
44. |
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45. |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 |
市文化局 |
46. |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 |
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 |
47. |
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出租业务的单位 |
区县文化委员会 |
48. |
设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49.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的单位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或市新闻出版局 |
50. |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总发行业务的单位 |
市新闻出版局 |
51. |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单位 |
市新闻出版局 |
52. |
设立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 |
区县文化委员会 |
53. |
设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等印刷品的印刷企业 |
市新闻出版局 |
文化娱乐 |
54.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含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经营场所、台球) |
区县文化委员会 |
55.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含“网吧”) |
市文化局 |
旅游 |
56. |
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含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设立国内、国际旅行社门市部不需要审批) |
市旅游局(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
中介服务 |
57. |
设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及分支机构 |
市财政局 |
58. |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 |
市财政局 |
59. |
设立职业介绍机 |
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 |
60. |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 |
市人事局或区县人事局 |
61. |
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
市公安局 |
62. |
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
劳动保障部 |
63. |
设立组织对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 |
商务部 |
外经贸 |
64.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
市商务局 |
65. |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含港澳台资) |
市商务局 |
66. |
设立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 |
市商务局 |
67. |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商务部、市商务局或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等不需要审批) |
其他 |
68. |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生产、进出口 |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市烟草专卖局 |
69. |
烟草专卖品(含烟草制品)销售 |
市烟草专卖局或区县烟草专卖局 |
70. |
设立拍卖企业 |
市商务局 |
71. |
设立旅馆 |
市公安局分县局、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 |
72. |
报废汽车回收 |
市经济委员会 |
注:本《目录》中列出的审批机关是以现行的审批权限确定的,如因审批权限或职能调整而变更审批机关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