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一)接收方式
信函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86092849 86098546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3:30-17:30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