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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程序:
    1、申办人应到北京市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咨询、领取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2、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3)申报项目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申报项目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5)申报项目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10)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提交资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他证明文件;
    5、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三)变更地址:凡变更经营场所场地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一式三份;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记录;
    5、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
    6、原卫生许可事项和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时限:10个工作日(取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前的时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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