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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旅行社审批设立

     申请事项:国内旅行社设立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申请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审批后交纳2O万元人民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申请文件: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房产证明复印件和租房协议复印件; 
    3、申办国内旅行社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应写“国内旅游业务”); 
    4、根据申请条件第二款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委托其他人办理申请事项的,需出具委托书。 
    注意事项: 
    1、正式申报时,第1项至第6项提交材料应当按规定粘贴于《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的指定位置。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3、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告知送达: 
    1、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办人,通知申办人到财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须一次性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申请时限:20个工作日 
    北京中慧企投资顾问中心  
    电话:010-67562581 13693284508 400-693-6689 13910696522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7号芳群公寓1号楼C座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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