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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审批项目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DXXSAYC001-2002(行审A类烟草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2号)
    3、《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烟局专[1998]204号)
    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63号)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填写完整的《换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表》(依据同上);
    2、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依据同上);
    3、卫生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依据同上);
    4、从业者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从业者暂住证复印件(仅限外地来京人员)(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外地来京人员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暂行规定》);
    6、2张从业者照片(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专卖管理科证照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做好记录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定、告知及收费
    (一)审定标准: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据同上);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城镇每个卷烟零售点服务居民人口数量不低于500人,相邻卷烟零售点距离不少于100米,乡村可适当放宽。(依据《北京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工作标准:
    1、制发的许可证完整、正确、规范、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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