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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 2008年度企业年检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市工商局已责令未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于2009年7月15日前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尚未办理的,应于2009年7月16日至9月16日到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补办年检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吊销公告将通过原发照机关设置的公告栏发布(原发照机关是市局的在核定住所所在地分局公告栏发布)。吊销执照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警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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