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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旅行社申办程序

     申请事项:国际旅行社申办程序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申请程序:

    一、受理程序

    (一)受理对象:申办国际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

    (二)提交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名称应当含有“旅行社”)(B5纸)。

    2、申办旅行社可行性报告(B5纸,无固定格式)。

    3、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办旅行社开业验资报告。

    4、房产证明复印件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5、至少一名会计师的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B5纸)。

    6、申办国际旅行社的企业章程(经营范围应写“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并在“投资人”一章中注明由申请人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B5纸)。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8、正式申报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复印使用)。

    (三)审核条件: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有效。经初审合格的由受理室进行审核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须一次性更正和补齐的材料。

    (四)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程序

    (一)经审核材料准确无误后报处室和局负责人审核。

    (二)审核同意的上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三)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告知国家旅游局审批结果程序

    (一)收到国家旅游局审批文件后,告知申办人。

    (二)通知申办人到市旅游局财务部门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四、备注

    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同意设立的旅行社,申办人持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发票到国家旅游局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台号:第2号

    六、收费事项

    经国家旅游局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向北京市旅游局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0万元。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50万元。)

    申请时限:北京市旅游局初审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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