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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制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制发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是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录用的职工;

    3.《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合法、有效。已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需进行岗前考试;

    4.驾驶员已签订《安全服务承诺书》。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盖聘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本人签订的《安全服务承诺书》(一式三份,驾驶员、聘用单位、交通培训中心各存留一份);

    3.《企业录用证明》;

    4.企业聘用《劳动合同书》;

    5.企业聘用《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6.《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已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7.驾驶员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8.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2工作日

    三、审查(考试时间除外)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审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6个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

    (二)时限:3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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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制发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是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录用的职工;

    3.《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合法、有效。已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需进行岗前考试;

    4.驾驶员已签订《安全服务承诺书》。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登记表》(盖聘用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2.本人签订的《安全服务承诺书》(一式三份,驾驶员、聘用单位、交通培训中心各存留一份);

    3.《企业录用证明》;

    4.企业聘用《劳动合同书》;

    5.企业聘用《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6.《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已取得《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专业知识合格证》一年以上仍未办理《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的,需提供《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

    7.驾驶员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交验原件,存留复印件);

    8.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2工作日

    三、审查(考试时间除外)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审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6个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

    (二)时限:3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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