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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汽车车辆牌证证明

     出租汽车车辆牌证证明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经市运输局确认的运力;

    2.新增车辆为新车;

    3.企业安全服务考核合格;

    4.新增车辆符合《更新出租小轿车技术标准》。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新增车辆购车发票及复印件;

    2.新增车的提供《运力投放(减少)申请表》(运输局已经审核);

    3.新开业的提供《行政许可决定书》(运输局已经审核的);

    4.《客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岗位职责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受理通知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

    2.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运输管理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受理时限:1工作日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审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查人员

    (四)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 、决定

    (一)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及职责:

    审核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三)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告知岗位: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

    (二)时限:2工作日

    (三)出具文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详细说明:

    市交通委运输局全程办事代理机构告知人员根据审定意见。对予以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办理营业性客运车辆牌证证明》;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批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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