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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概念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与所需的材料

     旅行社 英语名称:travel agency 或 travel bureau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设立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编辑本段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申请的提出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主要服务区域:国家局、市局、朝阳、海淀、西城、石景山、昌平、丰台、东城、宣武、崇文、大兴、顺义、通州、门头沟、密云、怀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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